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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画水镇陆宅村高平村民小组与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阳市画水镇陆宅村高平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画水镇陆宅村高平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市画水镇陆宅村高平村民小组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阳市画水镇陆宅村高平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阳市画水镇陆宅村高平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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