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应不服潜山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应以审查主体有误,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待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应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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