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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并指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上诉人贾**称,上诉人经枣庄市**儿庄分局行政许可取得了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露天开采权,当上诉人投资就绪即将生产时,该局运用职权以开采区被划定为风景区为由阻止上诉人进行生产,并不予换发上诉人的采矿许可证。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由该局委托枣庄市**认证中心对上诉人的投资进行评估,然后由该局按照评估价格扣除残值后向上诉人赔偿余款的协议。枣庄市**认证中心认定上诉人的总投资为305200元,其中含残值30000元。该局以借款的形式首次支付了赔偿款60000元,2012年8月8日当上诉人再次出具借据,请求其支付16000元赔偿款时,其拒不支付。上诉人与该局之间的纠纷系履行民事赔偿产生的,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的诉请系行政补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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