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安市规划局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