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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