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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