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欣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请求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欣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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