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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管理处与渑池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诉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渑池县农业局,第三人渑池富泰**限公司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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