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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汽车公司诉义马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义马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诉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行政许可一案,三门**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三行辖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司法定代表人马**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郝**、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随后义马市相继成立了另外三家出租车服务公司,分别为宏**司、祥**司、鸿**司。2004年12月,被告原局长邱**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四家出租车公司,召开了出租车管理会议,会议决定,每家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控制在30台,对宏**司超出的6辆、祥**司超出的4辆,按每车罚款5000元后投入运营,在公司车辆淘汰时,进行扣减。但是到了2011年车辆淘汰时,不仅这些公司的车辆没有扣减,反而增加了,目前宏**司车辆为37辆,鸿**司车辆为36辆。我公司多次找被告反映情况,并提交申请,要求增加车辆,但均无结果。我认为被告存在歧视行为和不公平实行行政权力的行为。结合义马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框架不断扩大的事实,我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申请办理出租车上牌,并不违反行业规章、以及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5个出租车上牌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10月10日申请表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增车申请;2、客运出租汽车T牌审批表5份,原义**通局副局长王**证言1份,证明被告研究过义马市出租车辆增加的计划,按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出租车数量一致,以及被告下属机构义马市城**意原告公司增加5辆出租车的申请;3、(2004)1号义**通局会议纪要一份、义**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的通知一份,证明义**通局有着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数量保持一致,公平竞争的会议精神。

被告辩称

被告交通局辩称: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和《**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之规定,因出租车经营系需政府特别许可的公共交通工具,增加出租车应向社会公开招标,且需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我局无权直接为原告办理出租车上牌手续。我局作为义马市客运市场的主管部门,目前还未发现义马市出租车运力不足,需增加出租车的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2014)2号文件,证明被告交通局没有直接办理出租车上牌手续的权限;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义政办(2002)30号文件,证明被告交通局具有管理义马市交通行业的职权。

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天**司系义马**车公司。2004年12月29日,义马市交通局主持召开了有市客运办、运管所、宏达**公司、祥云**公司、鸿庆**公司、天禾**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的第(二)项为:各出租车公司车辆台数原则上控制在30台,对宏达**公司超出计划的6辆和祥云**公司超出计划的3辆,按每车5000元进行违约罚款处理后并入所在公司投入运营,超出计划的车辆数,在公司车辆淘汰时,将进行扣减。2011年出租车辆淘汰时,超出的车辆并没有进行扣减,反而四家公司的出租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目前宏达**公司37辆、祥云**公司36辆、鸿庆**公司34辆、天禾**公司32辆。

2007年原告天**司向被告申请增加出租车辆,填写了5份客运出租汽车T牌审批表,被告交通局下属机构义马市**办公室在审批表上作了签章,但之后被告交通局一直未给予天**司任何答复。原告认为根据义马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框架不断扩大的事实,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申请办理出租车上牌,并不违反行业规章、以及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5个出租车上牌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原义马市**办公室负责人张**(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任负责人),证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5份客运出租汽车T牌审批表上的签章是义马市**办公室的签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具有城市客运管理的职责。原告天禾公司向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义马市**办公室提出增加五辆出租车的申请,并经该客运办同意,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但被告交通局对原告的申请长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责令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义马市**务有限公司要求办理5辆出租车上牌手续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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