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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导致诉讼主体改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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