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建设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导致诉讼主体改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慈利县规划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谭**与涟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城乡规划处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不服南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陈**、杨**与宁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等8人因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与姜**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远**源局与黄**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与姜**、黄**土地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