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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变更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院对本案尚未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李**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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