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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冼**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冼**、冼**因诉德庆县水务局行政处理及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法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冼**、冼**诉德庆县水务局行政处理及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错列德庆县水务局前两任法定代表人朱**、杜**为被告。经原审法院释*,冼**、冼**拒绝撤回对朱**、杜**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冼**、冼**对朱**、杜**的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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