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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