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阡县白**晶石矿厂与石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许可纠纷申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阡县白沙镇大堰张**重晶石矿厂因与石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06)铜中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阡县白**晶石矿厂申请再审称:1.经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原地质矿产局现场办公人员证明,并据笔迹司法鉴定,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向再审申请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黔矿采证石矿字[99]第63号)中准采期限涂改过的“五”字下面原是“0”字,证明再审申请人办理的《矿产品经营凭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的准采期限和有效期限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00五年十一月”,原审行政裁定违背客观事实;2.原审行政裁定漏判再审申请人要求对《矿产品经营凭证》年检、延续换证的诉讼请求。故,请求撤销贵州省**民法院(2006)铜中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行政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石阡县白沙镇大堰张**重晶石矿厂所持《采矿许可证》(黔矿采证石矿字[99]第63号)向被申请人石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年检和延续登记已超过有效期限,并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