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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杨**、曹**、邱**诉被告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田**、艾*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杨**、曹**、邱**诉被告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田**、艾*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经第三人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决定,注销了第三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22226011047130112447)。2015年6月25日,原告邱**、杨**、曹**、邱**以自己部分诉讼请求目的已经实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杨**、曹**、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杨**、曹**、邱**撤回对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田**、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杨**、曹**、邱**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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