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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玺诉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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