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织金**办事处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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