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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有限公司诉渭南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大荔县**有限公司畜牧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MicrosoftWord文档(2)

审理经过

大荔**有限公司诉渭南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荔**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大荔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大荔**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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