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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民诉被告咸阳市物价局及第三人西安华**咸阳分公司物价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民诉被告咸阳市物价局及第三人西安华**咸阳分公司物价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民以与第三人西安华**咸阳分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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