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郑县小**限责任公司诉南郑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物价(收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郑县小**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南郑县小南海寺文化用品综合服务部、案外人汉中**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2015)南*确字第00002号、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确认。现原告南郑县小**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南郑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郑县小**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郑县小南海神**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南郑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