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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周**不服被告甘泉县住房和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周**不服被告甘泉县住房和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周**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屈**、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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