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丰诉西**划局、陕西**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第三人陕西**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中,已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赵*丰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应自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元。现原告赵*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及司法救助申请,亦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