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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韩城市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及国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劳诉被告韩城市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及国家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劳以其起诉状中的诉请有误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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