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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天玉不服凉州区黄羊镇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分局土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满**不服被告凉州区黄羊镇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分局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6月8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2015年1月7日,被告依据第三人及杨*重新修建房屋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责向第三人杨**颁发黄城个建许字(2015)01号个人建筑(永久)许可证,并予以送达。2015年6月8日,原告以被告行政许可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1月7日颁发给第三人杨**黄城个建许字(2015)01号个人建筑(永久)许可证。本案在审查中,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证实,因其发证后发现已颁发的许可证主体存在问题,遂将该许可证收回并予以注销加盖作废印鉴。原告亦感再无诉讼必要,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纠纷已解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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