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等67人与银川**理局、宁夏建**发有限公司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等67人因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等67人的诉讼代表人姚*、梁**、张**以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郜*、张**,被上诉**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许**、安**,原审第三人宁夏建**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姚*等67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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