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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固原市规划局等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固原市规划局及第三人固原原**有限公司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本案的审理需要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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