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富平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齐某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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