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莲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第三人陕西**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中,已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常*莲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应自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元。现原告常*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及司法救助申请,亦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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