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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违法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违法纠纷一案,不服汉中**民法院(2014)汉中行终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天汉文化公园项目土地系划拨用地,但该项目包含大量的商业用地,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作出行政许可时,对建设项目所涉地块没有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人与该行政许可有重大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只提供“一江两岸”规划的相关公示材料,没有对此次行政许可单独公示,在审查时未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也没有依法组织听证。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依原审第三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汉中市**委员会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地(2011)1071号《关于汉中市2011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为国有,不涉及划拨土地或商业用地的问题,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法律规定给汉中市**委员会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2月20日,汉中**管理委员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提交申请天汉文化公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滨**管委会核发了地字第610701201300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颁证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王**的申请再审理由,因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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