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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号滇池香缇业主行政裁定书doc000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滇池**小区35户业主起诉被告昆明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起诉状,经对起诉人一次性补正告知后,起诉人在补正期限内即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全部补正材料,起诉人滇池**小区35户业主诉称:昆明众**有限公司开发的“滇池传说苑”项目毗邻“滇池香缇”,被告就“滇池传说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理由是: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撤销。一是被告擅自变更“滇池传说苑”项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被告变更“滇池传说苑”项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没有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第二、被告颁发“滇池传说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现起诉人滇池**小区35户业主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向昆明众**有限公司就“滇池传说苑”项目颁发的5301012014002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被告昆明市规划局的住所地在呈贡辖区内,但本案诉争的被告昆明市规划局向昆明众**有限公司就“滇池传说苑”项目颁发的5301012014002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的建设施工有关,故本案诉争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滇池传说苑”项目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滇池香缇住宅小区35户业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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