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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证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中市**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证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汉台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维持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王**不服,提起上诉。汉中**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汉中行终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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