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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无锡**市管理局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北**管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0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推倒围墙由山**城管所为错误,掩盖了北**管局参与实施的事实;2、根据锡北城管委(2012)1号《关于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的意见》,北**管局有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之责,但在现场未行使制止和向其告知义务,反而带人至现场指挥组织参与该违法行为,故作为有业务指导职责的北**管局应负主要责任,原一、二审裁定不当。请求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管局答辩称:本案一、二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1、朱*对现场情况均是事后听说,并非其亲眼目睹。2、该案实际是街道城管实施的管理行为,而并非是执法行为。3、街道城管为行为的主体,且北**管局所隶属的执法队员也并未参与实施该城市管理行为,故一审裁定认为朱*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正确。4、朱*作为一审的原告,有责任有义务就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应当通知可能的证人出庭提供证人证言,或者由朱*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而朱*在一审期间均未承担该项义务,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对于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的职责。本案中,山**城管人员接到投诉前往现场处理时推倒了朱*正在搭建的部分围墙,该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山北街道应作为本案被告。而北塘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经一审法院法律释明朱*拒绝变更被告主体,故原一、二审裁定驳回朱*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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