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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海国土行决(白)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安县某某镇某某村2组669.06平方米土地建设蘑菇场(不符合某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占地面积594.4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9.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594.49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10106.33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海国土行决(白)字(2014)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主文(除罚款以外)由申请人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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