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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护局与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如东**护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东环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伍万元及加处罚款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如东县某某镇某某村南七贯东侧所建的水泥稳定土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2014年5月2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但被申请人仍未补办即于2014年10月12日恢复生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东环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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