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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在江苏启东恒大威尼期承包江苏宏**限公司项目过程中拖欠袁**等人工资107275元,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拖欠袁**等人工资107275元。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付清袁**等人工资107275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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