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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启城罚(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2015年1月11日在本市汇龙镇金鹰广场擅自设摊无照经营袜子生意,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壹仟的处罚,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启城罚(2015)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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