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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启东**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启人社察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监察,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十五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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