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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限公司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通国土资监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尚未履行其他义务。申请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7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2014年11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9组土地进行建设,违法占地面积为3044.27平方米,建成建筑物占地面积55.82平方米,道路场地面积2953.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044.27平方米的土地;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008.8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6531.24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通**源局申请执行的通国土资监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由南通**源局及某某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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