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源局与南通某**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6月在位于某某镇某某村24组的土地上建预制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90.7平方米,新建了建筑占地面积为123平方米的办公室、仓库及水泥场地等设施。经对照某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某某镇某某村24组面积为1190.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23平方米的办公室、仓库及水泥场地等设施;3、并处罚款人民币3572.1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如东**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由如东**源局和如东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