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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5)海计征决字第0557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64096.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朱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孩,又于2014年4月17日生育一男孩,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双方无《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且双方也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孩的条件。朱某某与陈某某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请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64096.00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海计征决字第0557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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