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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通壹伍**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拖欠钱菊*、郁**等人工资63550.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付清钱菊*、郁**等人工资63550.1元,并向钱菊*、郁**等人加付赔偿金31775.05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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