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云**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连工商案字(2014)第0075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连云**管理局作出的连工商案字(2014)第0075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1609245.24元人民币的申请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