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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与连云港**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作出(连开)质监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质**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连开)质监罚字(20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加处罚款150000元的申请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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