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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政管理局与江苏常熟农**司东海支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云**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19日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连工商案(2014)007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连工商案(2014)00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截止2015年6月24日的剩余罚款80000元和滞纳金71600元的申请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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