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城市管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慈溪**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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