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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