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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市中公安分局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车号为晋08-06800的变型拖拉机因交通事故于2008年5月12日被交警扣押,交警队向原告索要停车费,一直未将车辆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误工费500万元、车辆折旧费18万元,停车费用由停车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的车辆被扣押时间为2008年5月,但原告刘**至2015年6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最长五年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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