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赵*、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胶州**护局与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殷**与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滕州市人民政府、滕州市人民政府北辛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姬**与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合开发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