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