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胶州**护局对青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胶州**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胶州**护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4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胶州**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环罚字(2015)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