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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有限公司与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有限公司不服汶上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对原告的鲁Q-(鲁Q-D233J挂)车辆作出《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的行为违法。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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