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章*、冉小会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万水娥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刘*清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穴市**碎石厂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穴市**碎石厂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宁市**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罗*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