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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纲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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